喜讯!无锡市市场监管局5起案件入选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及“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的批示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框架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优势,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近日召开的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办的5起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案例,分别入选全省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和“十大典型案例”,占全省入选案例总数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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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涉外典型案例”案件
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辖区内外商独资企业无锡德士马注射机械有限公司举报,称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使用从无锡德士马注射机械有限公司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与举报人相同的橡胶注射成型机,并已将该机器设备销售给举报人的主要客户。
接举报后,执法机关对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扣押生产经营现场的机器设备、企业图纸、办公电脑等物品,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机器设备采取切割拆检测量的方式进行比对鉴定,最终认定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橡胶注射成型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无锡德士马注射机械有限公司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同。经查,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无锡德士马注射机械有限公司原销售主管,公司三个股东分别是无锡德士马注射机械有限公司原技术主管、采购主管和电气工程师的亲友,案发时上述人员均在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就职。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是其独立研发、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已销售橡胶注射机3台,销售金额242.25万元。
执法机关认为,权利人通过制定内部管理文件的方式限定相关人员的访问权限,禁止相关技术信息流出,以员工手册的形式明确了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却不能提供该技术信息是其独立研发、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其主要成员曾分别在权利人处从事销售、采购、设计等工作,有机会接触权利人相关商业秘密,且在生产经营场所也现场查获了权利人所有的纸质及电子文档类设计图纸。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认定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侵犯无锡德士马注射机械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利益,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因其本身独占性、不公开的特点,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认定较难,企业维权不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既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现实需求。本案中,侵权人一度拒绝配合接受调查,多次声称将用尽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但最终在执法人员全面细致固定相关铁证的情况下,息诉认罚并即时停止了侵权行为。同时,执法人员针对权利人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制度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积极靠前做好行政指导, 从商业秘密分类认定、等级划分、制度管理、商务合作、维权救助等方面,指导、帮助企业改进和规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主动提供《公司员工保密合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等示范文本,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为企业长久发展保驾护航,得到了涉案权利人外商股东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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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假冒“施耐德”品牌断路器。执法人员随即对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及水电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的“施耐德”品牌断路器系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某淘宝网店铺处采购,并供应安装至上述房地产项目工地。经“施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在该项目工地1#楼、9#楼内已安装的251个“施耐德”品牌断路器及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4746个“施耐德”牌的断路器均为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采购合同,仅能提供进货票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安装“施耐德”断路器251个,库存4746个,非法经营额共计348970元,由于当事人尚未结算工程款,因此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超过十五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执法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12月,江阴市公安局向执法机关送达了《移送案件通知书》(澄公(君)移字〔2019〕80号),认为当事人存在犯罪中止情节,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2020年4月,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断路器4997个,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电气产品领域知名品牌,直接与工程项目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社会关注度高,是一起典型的家装装潢工程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执法机关经与当地公安机关紧密配合、高效衔接,在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及进货渠道后,及时将当事人及供货网点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做到线上线下同步打击,在有效净化家装装潢领域经营环境,切实维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成功化解了引发群体性诉访事件的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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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胡某某网络销售
假冒“3M”口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国际公寓某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3M”品牌口罩,查获标有“3M”标识的口罩16个。执法人员在获悉该批口罩系从本市锡山区胡某某处购进时,立即联系协调公安机关,对胡某某住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标有“3M”标识的口罩178个,并调取胡某某微信聊天、电子收付款记录,收集、固定胡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采购、销售“3M”口罩的相关证据。经“3M”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上述涉案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调查发现,胡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从杨某某处以2.92元/只的价格购进上述假冒“3M”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朱某某等人,朱某某亦以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形式销售上述假冒“3M”口罩,二人均无法提供上述口罩的合法进货来源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实,朱某某销售假冒“3M”口罩违法经营额20070元,获利9255元,胡某某销售假冒“3M”口罩违法经营额65612元。执法机关分别对朱某某、胡某某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没收假冒“3M”口罩194个,没收违法所得9255元,罚款178418元。同时,执法人员将杨某某涉嫌网络销售假冒“3M”口罩的线索依法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上截断侵权假冒产品流入市场。
典型意义
“3M”品牌系口罩等防疫用品领域内的知名品牌,朱某某、胡某某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3M”口罩,不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危害,执法人员通过全链条从快从严执法查处,有效阻断了假冒伪劣防疫用品流通渠道,起到了良好的震慑和宣传作用。以微商等形式进行商品销售的准入门槛低,监管难度大,逐渐成为不法经营行为的滋生之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微商行业将不再是法外之地,从事微商必须守牢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入选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案件
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8日,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举报,称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比利时的两箱纤维球产品侵犯了其 “AQUALOON”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成品仓库有生产、加工好的纤维球成品32盒,包装盒上标注图片标识,包装箱印有“AQUALOON”字样。同时,该批纤维球(10080盒)被上海海关扣留,因权利人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法机关依法向江苏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决定中止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的处理,待上海海关行政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该案件的处理。2020年3月,执法机关收到权利人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请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沪0115民初3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当事人侵害了原告江苏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依据规定恢复了该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在其生产、销售的纤维球产品包装盒上标注图片标识,包装箱上印有“AQUALOON”字样,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起在阿里巴巴国际网站(www.alibaba.com)上对纤维球产品进行宣传时使用“aqua1oon”字样,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折算人民币后合计268645.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2020年7月,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库存纤维球产品32盒,包装盒36只,罚款2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典型案例,同时本案侵权产品涉及对外出口销售。案件办理中,办案机关充分参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事实,重新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通过专业翻译机构对当事人涉外订单和国际网站截图翻译文本等客观证据与供述结合,以签订订单日的美元汇率对违法经营金额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机关坚持程序规范、证据核心的办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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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智慧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违法代理商标案
案情简介
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江苏智慧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知晓“火神山”、“雷神山”为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所用字号,且因疫情具备广泛影响力的情况下,接受常州市绿保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为申请注册“火神山”(第9类)、“雷神山”(第9类)商标,并收取委托人4800元委托费用。2020年3月4日,当事人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3月11日获准撤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并处20000元罚款,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某进行警告处罚,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雷神山”“火神山”医院作为抗击新冠疫情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医院,其字号的影响力已经超越了医院的界别,“雷神山”“火神山”凝聚了党和国家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也汇聚着人民群众对抗疫必胜的强烈信念,是中国抗疫精神的具象化标志。该案不同于防疫物资质量违法、价格违法案件,其影响更多的是在精神、文化等无形层面。对此类案件的速查速办,也体现了市场监管系统在特殊时期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同时,此案对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行为,及时消除大众对碰瓷“抗疫情名牌”行为的困惑,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下一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紧扣“推进高质量监管,助力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为抓手,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持续保持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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